(2018)粤0303民初1264号
发布时间:2018-04-10 15:49:43 打印 0

张霞

本院受理原告万永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264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5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788.94元(本金4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16日暂计至2017年12月1日,要求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书面答辩意见,请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本案中你方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于2018年7月1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二楼第三速裁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