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雅文化艺术品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六香与被告深圳广雅文化艺术品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2101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广雅文化艺术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六香返还“中华民国双旗币当十”一枚;
二、被告深圳广雅文化艺术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李六香服务费2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六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迳付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联系人:李六香 15187159725
法院联系人:董助理 0755-22725030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