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3民初34924号
发布时间:2016-07-31 14:28:14 打印 0


陈远东

本院受理郑家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349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陈远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家辉租房押金1000元;

二、被告陈远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家辉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元为基数,自201857日起计算起至20198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