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附权威解读+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7-02-22 13:40:00 打印 0

221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通报了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权威解读

 

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戴长林

解读《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20166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改革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央改革精神,特别是严格落实中央《改革意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实施意见》。具体有以下考虑: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改革意见》共21条,内容提纲挈领,对证据规则和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制度提出了系统明确的改革要求,体现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精髓和要义,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中央《改革意见》既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依据,也为改革提供了制度蓝图和路径指引,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关键在于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规律和审判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注重配套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将中央改革文件的各项举措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是全面深入推进刑事司法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

 

新时期推进司法改革,离不开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创新。不创新理念和制度,改革就会停滞不前或者陷于空谈。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既强调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书面审查、轻法庭调查”等落后的司法观念,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又注重推动制度创新,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实施意见》通过推进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实实在在、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扎实有力地推进改革。

 

三是指导全国法院持续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导各地法院积极推进改革,上海、浙江温州、四川成都、吉林松原等地法院先行先试,针对庭前会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辩护等问题率先进行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中央出台《改革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总结前期改革成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继续指导各地法院总结提炼符合中央要求并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持续深入推进改革。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期,中央审时度势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专门出台《改革意见》,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和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意见》,有助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一是推动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

 

确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权作为最终的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审判是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性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实施意见》立足审判实际,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侦查、审查起诉按照审判的标准进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积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

 

二是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改革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要在审判阶段兜底解决,人民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如果勉强下判,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放纵罪犯的质疑等巨大压力。这些问题导致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超期羁押难以禁绝,冤假错案难以防范。《实施意见》致力于解决制约公正审判的制度难题,有助于推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

 

三是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底线标准就是要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反思目前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除了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观念尚未根除外,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一些关键性的诉讼制度未能落到实处。《实施意见》通过有针对性地完善证据制度和审判程序,有助于健全落实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公检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夯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基础,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防线。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原则和理念是制度的基础。严格司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重要原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实施意见》第一部分强调“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司法的各项要求,坚守依法裁判的司法理念,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审判制度。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是对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统一适用的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不能直接将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为案件事实,也不能忽视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勉强作出裁判。

 

二是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三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四是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坚守法律程序,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保障。人民法院要秉持客观公正,确保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对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为维护庭审的终局性、权威性,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要完善庭前准备和法庭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二)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

 

充分的庭前准备,是确保庭审公正高效进行的基础。控辩双方通过庭前会议可以展示证据、沟通意见,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为庭审做好准备。法庭通过庭前会议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定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确法庭调查重点,确定庭审的思路和方案。《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强调“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保证法庭集中、高效审理。

 

一是完善庭前会议程序。法律对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为强化庭审准备工作,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细化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的基本规程,对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预期功能。需要强调的是,庭前会议是庭审准备程序,通常不公开进行,具体方式较为灵活,主要以保障法庭集中高效审理为宗旨,并不解决罪行有无、量刑轻重等实质性问题,因此,尽管强调完善庭前会议程序,但不能弱化法庭审理,更不能以庭前会议替代法庭审理。

 

二是完善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机制。庭前会议是审判活动的重要准备环节,但由于不公开进行,为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法庭应当在庭审开始时,首先说明庭前会议的准备情况。《实施意见》要求,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顺利衔接。

 

三是规范撤回起诉程序。为将审判程序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前移,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轻易进入审判程序,对不符合开庭审判要求的案件,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分流处理。《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为确保法庭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三)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

 

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一审庭审是核心,庭审规程是关键。按照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审理的原则,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要严格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实施意见》第三部分强调“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通过公正规范的庭审切实发挥应有的把关、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规范证据调查程序。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解决控辩争议的基础。法庭审判应当紧紧围绕证据进行,靠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要严格落实举证、质证程序的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要严格规范证据质证方式,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对被告人认罪、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相对简化的质证方式。要严格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规则,法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央《改革意见》要求,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根据法律原则,技术侦查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接受法庭质证,但考虑到此类证据具有一定特殊性,《实施意见》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当庭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同时,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二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实施意见》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改革重点,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出庭作证率。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

 

三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提高律师辩护率,为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创造必要条件。要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派驻人民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探索扩展值班律师的法律职能,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四是完善法庭审理规程。为维护庭审的终局性、权威性,要进一步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实质性地参与庭审,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要坚持不偏不倚,依法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控辩双方当庭提出的申请或者异议,法庭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作为庭审的主导者,法庭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辩论。要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积极引导控辩双方理性辩论,促使庭审规范有序进行,对控辩双方的发言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等情形,法庭应当予以提醒、制止。要进一步完善量刑程序,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参照量刑指导意见规范量刑,保证量刑公正。要加强裁判说理,通过裁判文书展现法庭审理过程。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应当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应当阐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提高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可度。

 

(四)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为便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有必要规范证据的认定规则。《实施意见》第四部分“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