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新发布十起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8-23 10:00:40 打印 0

导读:8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了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巡视员王玲主持了通气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

发布以来实施情况暨典型案例的介绍 

2016822日)(要点摘编)

 

一、通过先进典型、影视作品、典型案例,大力弘扬核心价值观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影视作品的激励作用,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教育引导广大法官以先进模范为榜样,不断提升职业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坚守为民情怀,坚持公正司法,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是树立先进典型,带动广大法官认真践行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引导广大干警爱国敬业,坚定法治信仰,做公正为民、敢于担当的好法官;组织干警深入学习黄志丽、陈海发、马彩云等同志先进事迹,学习他们司法为民、忠诚奉献、见义勇为、崇法尚德的精神。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并建立健全培养、推广、学习、宣传先进典型的长效机制,积极培育身边典型,营造人人见贤思齐、人人干事创业、人人均可出彩成才的良好氛围。


二是以影视剧为载体,从司法视觉宣传核心价值观。以荷塘法庭老庭长王德忠为主角,创作36集电视剧《小镇大法官》,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间热播,展现了日常生活中蕴含的法治精神和人民法官为民司法的高尚情怀,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以“全国模范法官”石玉波同志的生平事迹为素材,天津法院法官自编自演创作话剧《坚守的诺言》,歌颂了法官信仰法律的崇高理想、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定信念,推进法院了解法院文化建设。以“时代楷模”、“全国模范法官”黄志丽为原型,创作公益题材电影《知心法官》,生动展现黄志丽法官扎根审判一线、践行司法为民的感人事迹,把榜样的力量传递到人们心中。法治公益微电影《一场雾霾引发的官司》聚焦民众最为关注的行政诉讼和环境保护话题,取得了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用权的良好效果。

 

三是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弘扬法治精神和公序良俗,引领社会价值。典型案例可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比一般案件具有更大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核心价值观共发布千余件典型案例。今年39日,最高人民法院精选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这10起案例分别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信诉讼、环境公益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3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涉及到维护环保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公民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权,以司法保障民生、维护环境公益等方面。4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体现了法院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坚持平等保护的价值取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爱和保护。这次集中发布的第二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0个典型案例,体现了诚实守法、诚信经营、诚信诉讼、公序良俗、社会公德、集体利益、友善互助、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价值观。这些鲜活的案例以司法裁判的方式旗帜鲜明地告诉社会提倡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鼓励遵守核心价值观行为、引导社会良好道德风尚。

 

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促进全社会深入培养和践行核心价值观

 

全国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加强公正司法,通过及时出台司法政策、贯彻司法解释,加强案例指导,严格依法裁判,不断推进全社会培养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让公平正义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让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一,坚决惩治犯罪,依法保障人权。坚决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贪腐犯罪。418日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加大了对贪污腐败打击的力度。打击诈骗犯罪,倡导社会诚信,此次发布的案例三丘某某诈骗案就是对违背诚信、欺诈犯罪现象的警示。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体现司法文明。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20151031日至2016630日,全国各级法院对50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25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强审判监督,加强再审刑事案件改判和冤错案的纠错力度。依法纠正以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为代表的一批重大冤错案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21日,浙江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陈满无罪;513日,海南高院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

 

第二,加强劳动纠纷、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保障民生权益。加强对就业、教育、社保、养老、医疗、住房等基本民生的司法保障,加大对涉民生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三农”案件审判,推广河南等地法院维护农民工权益经验,依法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农案件。这次发布的案例二,通过依法维护张某某合法劳动权益,要求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保障劳动者权益。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发布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着力服务保障绿色发展。江苏等地法院试行“劳务代偿”、“异地补植”等责任承担方式,增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效果。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代表,审理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第三,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贯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解决“民告官难”问题。20151031日至2016630日,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59809件。依法审理征地、拆迁等案件,回应群众关切,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北京、山西、重庆、贵州、甘肃等地法院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保障公正审判。依法审理首例姓名权行政案件(即“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明确姓名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创新驱动发展。20151031日至2016630日,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90832件,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法审理著作权案件,加强原创作品保护。修改办理专利案件司法解释,加大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审结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增强市场活力。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帮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加大侵权成本,保护创新者积极性。此次发布的案例四通过对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品定罪量刑,案例五通过惩罚虚假诉讼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合法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

 

第五,制裁侵犯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家事审判,促进家庭和谐,健全反家暴联动机制,对妇女儿童遭受的暴力、虐待、性侵害行为,坚决依法严惩。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加大对家暴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法院针对家庭暴力依法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此次发布的案例九,强调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注重少年法庭建设,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注重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案例八唐某某诉唐某甲等5子女赡养纠纷案,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保护,倡导家庭美德。

 

三、坚持司法为民,规范司法行为,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核心价值观

 

全国法院高度重视法治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努力坚持司法为民,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形成了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司法环境。

 

第一,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全国法院于20155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今年11日至820日,全国法院合计登记立案1617.46万件。完善立案登记工作流程、标准、文书样式等,规范立案登记工作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解决”,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加强立案监督,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收案等现象,把方便带给群众、把困难留在法院。社会各界普遍反映,通过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诉讼权利保障更加全面,群众参与诉讼更加便利,法院司法工作更加阳光。

 

第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加快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做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发展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发挥律师服务平台作用,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推行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内蒙古、云南、西藏、新疆等地法院到边远、高寒地区开展巡回审判,打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

 

第三,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改革。把涉诉信访问题引入诉讼程序解决,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健全信访公开制度,加大涉诉信访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信访听证制度,以公开听证促矛盾化解。不断完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进一步发挥视频接访的作用,逐步以远程视频接访、网络信访取代传统人访模式。探索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重点推进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涉诉信访矛盾中的功能作用。

 

第四,打击虚假诉讼,营造诚信友善社会环境。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对虚假诉讼、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的,依法进行处罚,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各级法院切实采取措施,明确处罚标准,严惩滥用诉权行为。第二巡回法庭审结最高人民法院虚假诉讼第一案,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处罚50万元,此次发布的案例五北京法院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单位、个人罚款总额111万元,均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惩罚虚假诉讼行为,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引导民众提高对虚假诉讼违法性的认识,自觉抵制虚假诉讼,促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第五,规范执行工作,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随后,制定《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进行部署落实。进一步完善网络查控体系,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加强信用惩戒,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3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扩大限制高消费范围。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乘坐飞机高铁、参加招投标、担任企业高管和股东、对外投资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深化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设,加大“赏诚罚奸”的力度和范围,促进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让诚信者脱颖而出,使失信者寸步难行。此次发布的案例六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申请执行陈某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反映了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维护裁判权威,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坚强决心。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发布实施以来,在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全国各级法院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关注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在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责、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中,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务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一、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12人返还原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郑某某等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2009年,北京市房山区某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启动整建制搬迁工程。2009622日,经全村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并签署了《某村户代表大会决议》。20103月,搬迁工程开始动工,被告郑某某系第一期搬迁村民,按照实施方案,被告郑某某家旧宅将被拆除,并可在规划区内分配新房。2011106日,某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依据被告郑某某等十二人的申请,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郑某某等十二人分配了住房。因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政策不满,被告郑某某等十二人在搬进依据《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应分得的房屋后,将某村村内小区未分配十二套住房换锁,并占为己有。20131227日,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某等十二被告返还村集体房屋。

 

郑某某等十二被告则认为:不同意返还房屋,十二被告确实按《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分配到了新房,十二被告是第一期,但后来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在第二期、第三期搬迁过程中存在分房不公的现象。例如一部分人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在搬迁规划区居住,甚至盖平房;一部分人分配新房面积超标;有些人不交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也可入住;一些人户口早已迁出本村的,在搬迁过程中将户口迁回也可以分房;部分村干部存在违反实施方案的情况,违规建房,多占面积。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房屋属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中未分配住房,其所有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郑某某等十二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占有,实属不当,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十二被告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拆迁政策过程中有不公正现象以及部分村干部存在违规多占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解决,本院亦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村民反映的问题,正式函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政府,促请乡政府予以调查、核实并争取妥善解决。

 

法院于2014124日作出判决:被告郑某某等十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未分配房屋返还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法

 

本案在于教育、警示新农村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人,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进行。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法律意识淡薄且存有侥幸心理的农村村民,无视、漠视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妄图以违法行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且行为往往具有集团性,对新农村建设危害极大。本案以判决的方式,昭示了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应当遵循的契约精神,打击了新农村建设中违法侵占行为和违约失信行为,破除了新农村建设的障碍,维护了新农村建设秩序,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5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9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914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11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永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5月到2015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要求原告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支付被告各项损失。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带岭林业实验局明月林场在职职工,自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允许被告等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仍由原单位及被告个人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6月至20159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方认为被告是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