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办法共十七条,按照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专门工作队伍的要求,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七种情形,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并明确了确定职级及待遇的原则。
办法要求,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根据办法,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个方面的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公开选拔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办法,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必须履行法律法规在持股、兼职上对公务员设立的特定义务,还要履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的任职回避义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条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第五条 公开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化、职业化;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六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第七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第八条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四)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