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05 10:47:43 打印 0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经我院研究决定,在罗湖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38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八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罗湖辖区,(经常居住地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

 

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3)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5)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法院给予一定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罗湖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到报名地点领取;②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③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报名时间:20161251212日。 

4)报名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0号罗湖区人民法院政治处1503室,联系电话:25038169

 

2、资格审查

由罗湖区人民法院会同罗湖区司法局进行。

 

3、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请罗湖区人大常委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罗湖区人民法院解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6125

 

附件:

1、人民陪审员申请表.doc

2、人民陪审员推荐表.doc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