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两个意见(权威解读+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6-11-30 11:34:57 打印 0

 

 

112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巡视员) 王玲主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滕伟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及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2016830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保护意见》)。1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产权保护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有关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依法保护产权,促进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产权保护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产权保护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深改组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产权保护意见》的相关工作。要求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产权保护意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立足人民法院职能,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专门文件,明确贯彻落实《产权保护意见》、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举措。

 

为此,经深入学习《产权保护意见》精神,全面梳理社会各界在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广泛关注的问题,反复调研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于今天正式发布。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司法政策和机制建设三个方面,用十七个条文,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一部分,坚持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此部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细化了《产权保护意见》提出的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的原则。要求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要求通过审判执行活动,依法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要求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

 

第二部分,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此部分针对社会关切,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是《意见》的主体内容。一是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强调既要依法惩治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也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二是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强调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对各种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三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强调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各类经济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四是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可以视情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五是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处置制度。六是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强调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七是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八是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要求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九是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需要说明的是,《意见》对该问题仅作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接下来审监庭滕伟副庭长将作专门介绍。十是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要求强化审限管理,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及时有效定分止争;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加强产权保护的机制建设。此部分从四个方面,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加强产权保护的机制建设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要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做好司法调研,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加强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而深远。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附:《意见》全文

 

法发〔20162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20161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坚持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1.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2.坚持全面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3.坚持依法保护。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结合案件审判和司法调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二、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

 

4.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5.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6.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7.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8.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9.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10.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11.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按照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加大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积极参与相关法律修订工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通过排除侵权证据妨碍、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途径,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依法审理商标侵权,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

 

12.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同时完善审判管理,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13.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建设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