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附案例)
发布时间:2016-11-01 11:44:05 打印 0

1031日上午10时,最高法院召开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巡视员)王玲主持新闻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虞政平介绍相关情况。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规定,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是巡回法庭担负的重要职责。自2015131日正式挂牌以来,第二巡回法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精神,毫不犹豫地贯彻司法改革既定方针,开拓进取,不断摸索巡回审判经验,不断创新各项审判权运行与工作机制。特别是按照以公开促公正的要求,瞄准地方化保护等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问题或苗头,依法、及时、公开、公正的审理了一批当事人跨省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在维护正确裁判权威的同时,坚决依法纠错,切实维护了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更为东北三省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经统计,自201521日至2016930日,第二巡回法庭共受理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249件,占全庭受理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总数的17.82%,其中依法纠错37件,占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总数的14.86%。经分析,在跨省民商事案件中,呈现出以下基本特点:一是案件争议标的数额较大。从现有数据看,绝大多数跨省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均超过5000万元,案件纠纷多与跨省经济交易、招商引资以及地方发展息息相关;二是纠纷类型较为集中。从数量上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融借贷合同、买卖合同、股权转让而引发的纠纷占据多数,这样的现象反映出巡回区经济在发展中对基础建设、融资服务、跨省贸易、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依赖,同时更体现出司法保障的重要价值;三是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跨省民商事案件不仅涉及管辖等程序争议,也涉及更多实体争议,不仅需要处理私人之间的利益纷争,也常常涉及对公共利益或社会价值的考量,而且案件的裁判结果不但要在法度之内,还要在情理之中,更要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四是巡回区案件原有审判质量有很大保证。从数据来看,跨省民商事案件无论是二审发回改判、还是提审或提审改判的比率均低于其他非跨省案件,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巡回区各级法院对跨省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虽然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但并非人们估计的那么严重,甚至可以认为,狭隘的地方性干预或保护并非当前巡回区各级司法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跨省行政案件中,截止目前仅有1件,是涉及外省移民安置补偿的案件。跨省行政案件较少的原因,一方面与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东北三省经济的流动性和吸引外来资金的能力不足有一定关联。

 

面对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展现出的以上基本特点,考虑到此类案件公正审理的重大意义,第二巡回法庭因地制宜地结合巡回审判实际,建立并实行了多项工作机制。一是强调庭领导带头办案。当事人跨省案件由庭领导带头办理或担任审判长参与此类案件的审理之中,这既体现出巡回法庭对此类案件的高度重视,也期望通过自上而下的垂范,既对全庭审判人员予以正确引领,也为巡回区各级法院摆脱不当干预增添信心。二是建立全新审判权运行机制。一方面依靠立案与分案乃至承办主审法官随机生成工作机制,从根源上消除“案找人”“人找案”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坚持还权合议庭机制,由合议庭审判长主持案件的全程审理并签发裁判文书,为审判人员排除任何不当干扰创造干净的办案空间与条件,从源头上与责任承担上始终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质量。三是切实打造“两个公开”和“四个释明”工作机制。审理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必须以公开开庭、公开询问为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强调,无论是开庭或询问、无论是对一方还是双方,必须进行“宣传法治释明”、“司法礼仪释明”、“排除干扰释明”、“诚信诉讼释明”,以“你敢干预,我就曝光”的勇气坚决排除任何干扰。目前,第二巡回法庭全体工作人员已经形成“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司法礼仪、恪守诚信诉讼、排除一切干扰”的特色司法理念与文化认同。四是坚持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机制。在还权合议庭的同时,第二巡回法庭对于重大二审、提审的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均充分听取主审法官会议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集全庭主审法官之智慧,进一步保证案件质量和各方面的效果。五是通过《二巡工作动态》加强对下指导。以书面形式对巡回区情况进行通报、对类型化案件进行指导、对社会经济发展予以关注、对东三省审判质量予以调研,形成巡回区内有效的动态交流,确保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理念一致和法律适用统一。借助上述举措,第二巡回法庭在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正确的维护、错误的纠正”这一基本原则,既体现出最高司法审判重心下移后对当事人“家门口”诉讼的便利,也体现出最高司法前移后对巡回区各级法院“家门口”监督前移、监督到位、监督有力的独特效果。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最终改判的6件,维持原裁判的4件,既有程序上的纠纷,也有实体上的纠纷;既有借贷、买卖、保证、建设工程等民事类案件,又有股权转让、债转股等商事类案件;既有跨省自然人、公司之间的争议,又有地方政府与外地移民之间的争议;既涉及民营资本,又涉及国有资产,从各个层面体现出第二巡回法庭在公正司法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目录

 

1.辉南县汇丰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与抚顺长顺热电有限公司、抚顺长顺能源有限公司、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186

 

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172

 

3.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涛企业借贷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24

 

4.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儒仕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保证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40

 

5.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35

 

6.深圳市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东北石油大学合同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129

 

7.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160

 

8.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22

 

9.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置换股份协议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66

 

10.马恩本诉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纠纷案——2015)行提字第33

 

 

一、辉南县汇丰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与抚顺长顺热电有限公司、抚顺长顺能源有限公司、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2015)民提字第186

 

(一)基本案情

 

辉南县汇丰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南公司)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抚顺市热能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能公司)应给付辉南公司欠款本息800余万元,热能公司迟迟不予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热能公司对抚顺长顺热电有限公司、抚顺长顺能源有限公司、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三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是怠于行使,给辉南公司造成损害。请求依法判决辉南公司享有代热能公司向三公司主张权利的代位权,三公司向辉南公司支付欠热能公司的欠款8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辉南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热能公司对三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到期为由,裁定对辉南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辉南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审理认为,一、二审法院在对该案未予立案,未予开展诉辩交锋以及审理的情况下,即判定辉南公司主张债权到期缺乏证据证明,并据此不予立案,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的理解过于严格,不利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遂作出(2015)民提字第186号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辉南公司的起诉立案受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跨越吉林与辽宁两省,主要涉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和实体裁判标准的法律尺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虽然使用了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表述,但是该条文主要是对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解释,偏重于实体裁判标准。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不宜过于严格。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能够初步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亦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就可以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不能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又不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再172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沈阳市政公司起诉杭州新世公司、浙江新世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并支付违约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无效,如沈阳市政公司认为存在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可在结算工程款时一并扣除,故判决驳回沈阳市政公司的诉讼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3813日,杭州新世公司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兴法院)对沈阳市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阳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长兴法院在查明事实中认定本案正在沈阳中院进行审理。长兴法院其后作出沈阳市政公司给付工程价款的判决。沈阳市政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131128日,沈阳市政公司向沈阳中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由于浙江新世公司、杭州新世公司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浙江新世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已由长兴法院立案审理,应移送长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