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本文系《物权法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系列推文之二。《物权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共有四条,分别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注销登记等。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本文集合了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27条法律规定、5个指导案例和14条裁判规则。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二条。
【裁判规则】
1.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广义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实中已经非常少见。《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是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55页。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56页。
3.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即只要宅基地使用权人活着,就始终享有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60页。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第三十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理河与潘继伙宅基地租赁纠纷一案的批复》(1985年11月21日 〔1985〕法民字第11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