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本文系《物权法规范与指导案例适用集成》系列推文之三。《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共九条,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用水与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和日照等做了规定。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纠纷涉及基本民生,而相应的法律依据则不足,由此带来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本文集合了现行立法涉及相邻关系纠纷的147条法律规定、20个指导案例和24条裁判规则,力图为您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法〔办〕发〔1988〕6号):第102条。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第九条。
【指导案例】
1.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判决)
裁判要旨: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2.唐家璋诉郭勇志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8〕沙法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要旨:共用同一排污管道的异产毗连房屋业主,因管道堵塞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全部业主平均分担责任。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黄星煌、沈红梅诉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0695号)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类型采用了列举形式加以设定,尚无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等新类型权利。但在特定的环境中,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对相邻关系中特定主体的视觉卫生权构成侵害的,侵权之物权主体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见严海涛:《相邻关系中视觉卫生权的法律保护》,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4期(总第567期)。
4.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诉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相邻关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83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的规定,因不动产相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系在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发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侵害相邻权的责任应当由相应的主体承担;在不动产权利人变更前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损害,由前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动产变更后造成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损害,由后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载王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民事卷③》第1487—1488页。
【裁判规则】
1.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是指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相邻不动产既包括相连接的不动产也包括相临近的不动产。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