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893号
发布时间:2014-01-20 11:06:52 打印 0


李明

本院受理深圳维景京华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明未履行本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李明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088号温莎广场3层3073、3075号房产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市值(净值)分别为人民币27170元和人民币2717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公告期为六十日。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届满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财产,一切损失由你们自行承担。

 

 

 

○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