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1916号
辛延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3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森偿还借款本金13100元;
二、被告辛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森偿还借款利息1657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28日,此后的利息以13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驳回原告侯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侯森负担387.45元,被告辛延伟负担137.55元。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5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13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法院联系人:王丽君
联系电话:25038110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